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申诉案(2)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 工程公司偿还王炳礼844.7万元本金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7年7月8日起至还清日止);
二、 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的本金部分承担 66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付王炳礼利息损失260万元(已执行70万元),剩余190万元由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在2003年1月10 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鱼台建行、鱼台人行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程公司追偿;
四、除上述三项协议内容外,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鱼台建行负担50000元, 鱼台人行负担50000元,王炳礼负担26000元。
二、本调解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抒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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