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
法公布(2003)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民二提字第15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吕雪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文武,江苏苏州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日红,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祖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企服务公司。住所地:昆山中路2号4楼。
法定代表人:肖银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卫兵,该公司清理办主任。
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联社)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苏经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经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信联社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 22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7日、6月12日和8月21日,江苏 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公司)分三次存入江苏省昆山市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共计10700万元(包括三山公司委托信用联社贷款的5000万元)。1993年12月20日,三山公司(委托方)与信用联社(受托方)、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贸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三山公司委托信用联社贷款给工贸公司500万元,期限为自1993年12月20日至1996年6月20日,年息15%,结息方式为由信用联社按季向工贸公司计收后结付三山公司。三山公司多次从信用联社提取本金10200万元和利息3238471.66元,信用联社尚余本金500万元未能归还。三山公司于1998年6月11 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信用联社归还存款5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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