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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

同期,神龙公司与购车人之间签订了10份购车合同(名称分别为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轿车购销合同),分别对应于24份保险单。其中,10份购车合同中的5份对应于15份保险单(保单号: BJl99850501080001-BJ199850501080015号),约定有车辆所有权保留内容,载明“在乙方(购车人,以下同)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甲方(神龙公司,以下同)仍为轿车产权所有人,乙方对轿车仅有占有和用于一一一地区的出租车(租赁、自用)经营,而无权作出任何处分。单轿车的全部风险责任,自交付时起即转移至乙方”。同时约定:“在轿车交付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期限内的全部轿车基本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并应持有保单正本”;“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余款10%的违约金”。10份购车合同中的3份对应于7份保险单(保单号:BJ199850501080016、 日J199850501080017BJl99850501080019、BJ199850501080020、 RJI99850501080021、BJ199850501080024、BJ199850501080025号),约定有设立车辆抵押权的内容.载明“轿车自乙方取得所有权之时起抵押给甲方。一旦乙方逾期支付车款,甲方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乙方购买轿车机动车保险和盗抢险,其受益人应为甲方”,“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继续供货”。10份购车合同中的2份对应于2份保险单(保单号:BJ199850501080018 号、BJ199850501080023号),只约定有设定其它担保的内容,“为保证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并由担保单位与甲方签署担保合同”,“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无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继续供货”。

另查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出具给华泰保险公司的保监京函〔2001〕14号《关于华泰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载明:“你公司《关于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公司及其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讼情况的报告》收悉,经核查有关资料,现函复如下:一、你公司使用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险条款,已于1998年在原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二、根据保险行业惯例,保险条款附在保险单正本的背面,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保险险种备案管理办法》(京银发〔1997〕417号)的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核定的保险条款经营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条款的暂行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即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于1998年在原保险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备案。华泰保险公司起诉时提供的保险单副本背面未附有保险条款,神龙公司称其所持保险单正本已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但保险单正本背面未附有保险条款。 原审法院根据华泰保险公司申请,委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神龙公司诉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华泰保险公司买卖、保险、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京贵云雀案)中神龙公司提交的、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第BJ1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正本的内容进行查证。原审法院2002年1月28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与正本核对无误的BJl99850501080003号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明确表 明该保险单正本背面附有保险条款,并与备案的保险条款内容一致。该保险条款内容为:“凡经工商管理部门准许开办分期付款购车业务的汽车销售商,均可作为投保人,向华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支付购车款,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l 、战争、军事冲突;2、被保险人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将车辆所有权转交给购车人;4、被保险人在售车过程中的故意或违法行为;5、被保险人销售汽车的质量缺陷;6、在保险期限内所售车辆未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和盗抢险”,“对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汽车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正本等”,“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有关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附灾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如有变动,被保险人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的经营方针、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发生变化,直接对合同的执行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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