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4)
二、关于保险合同内容的问题。根据投保单和保险单备注栏的载明情况,保险单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协议》执行,因此保险单的内容当然包括《保险协议》的内容。又根据投保单和保险单首部的载明情况,《保险协议》不是华泰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唯一根据,还应包括保险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所列项目。保险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已经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协议》订立在前,保险单出具在后,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华泰保险公司收到并且同意神龙公司方面提出的修改保险条款的意见;两被告向法院提交的1998年3月18日函件的内容,表明神龙公司知道保险条款的存在;神龙公司在投保和接受保险单时,未对投保单和保险单首部的内容提出异议;2000年3月2日会谈纪要的内容表明神龙公司对保险条款的存在明知且无异议。对保险单中保险费率、免赔率等与《保险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地方,神龙公司亦未提出异议,保险费率已按保险单记载情况执行。神龙公司对保险单记载内容,包括保险条款已经全部接受,应当认定保险条款是本案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关于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应以谁为准的问题。首先,保险条款和《保险协议》都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其次,《保险协议》属于保险单首部所指的附加条款;第三,《保险协议》以手写体或打印体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如果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而导致相关内容矛盾,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保险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是,如果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约定只是内容宽泛程度上的不一致,并不导致相关内容矛盾时,则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一种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关系,《保险协议》与保险条款应该同时适用,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神龙北京分公司、神龙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仅应以《保险协议》为准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购车合同在本案中地位的问题。投保单和保险单备注栏明确载明,“本保单对应于被保险人与购车人之问的购销合同”。实际上,购车合同对《保险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约定了具体的购车人、购车数量、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与保险事项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根据本案保险条款第15条的规定,购车合同如有变动,神龙公司要事先得到华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购车合同是华泰保险公司判断和测算风险程度、决定是否承保、确定承保条件、出具保险单的直接和最终依据,其构成了华泰保险公司赖以承保的条件和基础。据此,神龙北京分公司、神龙公司认为《保险协议》与购车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应涉及购车合同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 、关于承保基础是否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的问题。神龙公司与购车人之间关于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抵押权及其它担保的约定,对华泰保险公司判断和测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确定承保条件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购车人分期付款义务,其不包括首付款。因此即使被保险人神龙公司有放弃首付款的行为、也不增加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购车合同约定,购车人不按期还款时,神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而不是“应当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华泰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对此情况应该已经明知.对有关情况应该有所预见。因此即使存在购车人不按期还款时,神龙公司未终止合同、停止供货的情况.亦不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承保基础改变。
本案中,办理车辆所有权保留与抵押登记滞后于保险单的出具。神龙公司根据《保险协议》、购车合同投保分期付款保险后,未按购车合同约定“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抵押权”,使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神龙公司无权收车或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华泰保险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是全部车款减去购车人已付款后的尚欠车款,而不是全部车款减去购车人已付款、车辆作价后的尚欠车款。车辆作价部分的损失属于如按购车合同约定履行则不会出现的危险状况。因此,神龙公司未保留车辆所有权、设定车辆抵押权的行为,已经导致承保基础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本案中.《保险协议》约定了“神龙公司应要求购车人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反担保”,但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反担保”方式;10份购车合同中的2份约定有设定其它担保的内容,但只是约定“购车人提供神龙公司认可的担保”,亦未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在此情况下,购车人根据《保险协议》和购车合同分别提供的两种担保,有可能通过一份担保函件表现出来,即两种担保在内容上是重合的,只要在华泰保险公司对反担保没有异议的前提下, 神龙公司认可购车人提供的反担保同时符合购车合同对担保的约定即可。至于担保人是单方出具担保函还是与神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不影响华泰保险公司的实质利益。华泰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单、出具保险单的事实,说明其投保单中列明的“担保人”的担保,包括购车人提供的自保,既未提出异议,故应认为购车人已经向华泰保险公司提供了符合《保险协议》要求的反担保。神龙公司庭审时认可,购车人向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同时符合购车合同中关于购车人应提供神龙公司认可的担保的约定,故应认为神龙公司没有违反购车合同中设定其它担保的约定。(2001)武经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车行承担担保责任亦证明了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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