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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合同纠纷上诉案(2)

1994年1月15日,诚信公司向中科信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称:“中科信公司在1993年1月以长城公司名义借给我公司的1500万元人民币,因目前我公司资金紧张,定于1995年1月之前还清余款及利息。”同月22日,诚信公司又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诚信公司于2月5日归还200万元;3月15日归还600万元;3月31日归还650万元;余款4月初还清。”同日,诚信公司还给长城公司发函称:“中科信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14 日、16日三次直接汇给我公司共计1455万元资金,系我公司所用,与贵司无关,如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届时,贵司可凭此据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同年2月5日,诚信公司因第一期还款到期无法履行,即向中科信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同年 3月2日,诚信公司向中科信公司还款120万元(由案外人真源贸易公司代付)。同月10日,长城公司向中科信公司还款300万元。

1994年8月15日,因诚信公司、长城公司未还清余款,中科信公司以证券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通投资公司、长城公司、诚信公司共同偿还本金1580万 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同年9月6日,中科信公司申请将诚信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将案由变更为借款纠纷,并申请对诚信公司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1995年10月5日,中科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 15日作出(1994)中经初字第932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1997年 11月11日,中科信公司以证券纠纷为由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南通投资公司、长城公司返还本金18136417.76元及 利息、罚息11888421.84元(截至起诉之日);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1998年4月20日,中科信公司申请追加南通市三元电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物资总会、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发公司)、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开发公司)、江苏省企业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江苏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以下简称经济管理学院)为被告。后中科信公司又申请撤回对咨询公司和经济管理学院的起诉。

另查明:长城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2年8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其中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机场开发公司、咨询公司各认缴出资额 52.5万美元.均占注好资本的l7.5%;香港广大利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认缴出资额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l993年10月10日,长城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决定: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将其占长城公司注册资本的16.5%(49.5万 美元)股权转让给(香港)陈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泰公司),各保留1%(3万美元):机场开发公司将其占长城公司注册资本的 17.5%(52.5万美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泰公司。同日,三元公 司、中贸发公司、机场开发公司、经济管理学院、陈泰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1994年4月27日,南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通外经委(1994)第152号批复“同意长城公司董事会纪要和转股协议,确认长城公司转股后的股权构成为: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认缴出资额均为3万美元,各占1%;咨询公司认缴出资额52.5万美元,占17.5%;陈泰公司认缴出资额241.5万美元,占80.5%。 同时还批准合营各方就转股事项对长城公司合同、章程所作的变更。1995年4月,长城公司进行1994年度企业年检时即投转股后的股权构成申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该案审理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长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档案中存有一份南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2日作出的通工商发(1996)195号《关于催促出资的运知》,通知称:“根据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止年检情况反映.你公司(长城公司)自1992 年8月3日在我局登记注册后,合营各方未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催促合营各方尽快出足认缴的注册资本。否则,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在该公司档案中未查到长城公司1995年度的年检报告和与该适知相关的审批材料。1997年8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长城公司未按规定参加1996年度企业年检为由,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2年10月28日,南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公司股东第一期出资验资后,作出通会外(1992)176号验资报告,确认各股东的出资额符合合同约定。1993年4月19日,南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公司股东第二期出资进行验资,并作出通会外(1993)165号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截至验资之日止,合资各方应缴出资额均已投足,并记入长城公司实收资本帐户,经验证属实。对超投的出资额建议列入其他应付款帐户。”该验资报告中确认:三元公司出资为人民币3581296.04元,折合623865.83美元;中贸发公司出资为人民币381万元,折合665531.59美元,出资美元20万元,合计为865531.59美元;机场开发公司出资为人民币2988753.98元,折合5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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