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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合同纠纷上诉案(2)

1993年1月11日、1月14日、1月16日,中科信公司以“购券”款分别汇入天津开发区诚信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帐户1000万元、300万元、155万元,合计1455万元。同年2月15 日,中科信公司以“购券”款汇入长城公司帐户485万元。中科信公司主张其将“购券”’款直接汇给诚信公司、长城公司是根据长城公司的指令,并提供了长城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向中科信公 司出具的“划款申请”和长城公司于1993年1月15日向中科信公司出具的“代保管证”。划款申请内容为:“此次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500万元入长城公司帐户,其余1500万元请代我公司划入诚信公司帐户(开户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 50826329953),作为我公司投入项目资金款,以便诚信公司用于项目建设”。代保管证内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分行批准,同意长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债券2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携带不便,我公司愿为中科信公司免费保管。本代保管证在债券全额到帐后开始生效(汇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分行崇川办事处。帐号 。1091062008),兑付后自动失效。”

1994年1月15日,诚信公司向中科信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称:“中科信公司在1993年1月以长城公司名义借给我公司的1500万元人民币,因目前我公司资金紧张,定于1995年1月之前还清余款及利息。”同月22日,诚信公司又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诚信公司于2月5日归还200万元;3月15日归还600万元;3月31日归还650万元;余款4月初还清。”同日,诚信公司还给长城公司发函称:“中科信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14 日、16日三次直接汇给我公司共计1455万元资金,系我公司所用,与贵司无关,如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届时,贵司可凭此据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同年2月5日,诚信公司因第一期还款到期无法履行,即向中科信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同年 3月2日,诚信公司向中科信公司还款120万元(由案外人真源贸易公司代付)。同月10日,长城公司向中科信公司还款300万元。

1994年8月15日,因诚信公司、长城公司未还清余款,中科信公司以证券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通投资公司、长城公司、诚信公司共同偿还本金1580万 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同年9月6日,中科信公司申请将诚信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将案由变更为借款纠纷,并申请对诚信公司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1995年10月5日,中科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 15日作出(1994)中经初字第932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1997年 11月11日,中科信公司以证券纠纷为由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南通投资公司、长城公司返还本金18136417.76元及 利息、罚息11888421.84元(截至起诉之日);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1998年4月20日,中科信公司申请追加南通市三元电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南通市崇川区物资总会、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发公司)、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开发公司)、江苏省企业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江苏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以下简称经济管理学院)为被告。后中科信公司又申请撤回对咨询公司和经济管理学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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