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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合同纠纷上诉案(3)

另查明:长城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2年8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其中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机场开发公司、咨询公司各认缴出资额 52.5万美元.均占注好资本的l7.5%;香港广大利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认缴出资额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l993年10月10日,长城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决定: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将其占长城公司注册资本的16.5%(49.5万 美元)股权转让给(香港)陈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泰公司),各保留1%(3万美元):机场开发公司将其占长城公司注册资本的 17.5%(52.5万美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泰公司。同日,三元公 司、中贸发公司、机场开发公司、经济管理学院、陈泰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1994年4月27日,南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通外经委(1994)第152号批复“同意长城公司董事会纪要和转股协议,确认长城公司转股后的股权构成为: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认缴出资额均为3万美元,各占1%;咨询公司认缴出资额52.5万美元,占17.5%;陈泰公司认缴出资额241.5万美元,占80.5%。 同时还批准合营各方就转股事项对长城公司合同、章程所作的变更。1995年4月,长城公司进行1994年度企业年检时即投转股后的股权构成申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该案审理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长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其档案中存有一份南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2日作出的通工商发(1996)195号《关于催促出资的运知》,通知称:“根据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止年检情况反映.你公司(长城公司)自1992 年8月3日在我局登记注册后,合营各方未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催促合营各方尽快出足认缴的注册资本。否则,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在该公司档案中未查到长城公司1995年度的年检报告和与该适知相关的审批材料。1997年8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长城公司未按规定参加1996年度企业年检为由,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2年10月28日,南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公司股东第一期出资验资后,作出通会外(1992)176号验资报告,确认各股东的出资额符合合同约定。1993年4月19日,南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公司股东第二期出资进行验资,并作出通会外(1993)165号验资报告,验资结论为:“截至验资之日止,合资各方应缴出资额均已投足,并记入长城公司实收资本帐户,经验证属实。对超投的出资额建议列入其他应付款帐户。”该验资报告中确认:三元公司出资为人民币3581296.04元,折合623865.83美元;中贸发公司出资为人民币381万元,折合665531.59美元,出资美元20万元,合计为865531.59美元;机场开发公司出资为人民币2988753.98元,折合5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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