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合同纠纷上诉案(4)

长城公司提供给南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汇款凭证和相关证明中,三元公司1992年9月4日、10月13日、12月12日和1993 年1月16日、2月16日分别汇入长城公司的投资款为人民币20 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代机场开发公司垫付118753.96元,折合20526.14美元),1992年12月13日(第二期)投资款50万元(折合85543.20美元)的转帐支票,与其1992年10月13日(第一期)投资款50万元的转帐支票号码相同,均为00877752,除去此笔外,三元公司的出资应为人民币3081246.04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538322.64美元;中贸发公司1992年10月9日、1993年2月8日、2月20日各投入人民币80万元、207万元、94万元(按当日汇率分别折合144404.33美元、 357791.03美元、163336.23美元),合计为381万元(按当日汇率折合665531.59美元),1993年1月14日、16日、18日划入长城公司投资款各10万美元,但长城公司于1993年1月14日、16日两次划人中贸发公司南通办事处帐户计20万美元,实际只有10万美元,中贸发公司的出资合计为765531.59美元;机场开发公司于1993年4月1日投入人民币237万元(按当日汇率折合 414408.11美元),三元公司于1992年10月21日、1993年2月6 日分别代付人民币50万元、118753.98元(按当日汇率折合90065.75美元、20526.14美元)。合计出资人民币为2988753.98 元,折合525000美元。原审庭审中,中科信公司对中贸发公司投入的207万元、94万元,机场开发公司投入的237万元款项提出异议,认为实际未发生。但中科信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元公司、中贸发公司、机场开发公司的投资款经验资后,长城公司以“往来款”的名义汇入三元公司的款项(以汇款凭证为准) 合计为471万元(其中包括代机场开发公司垫付的款项);长城公司以“往来款”’名义汇入中贸发公司南通办事处的款项,有证据证明的为42万元(以汇款凭证为准,其中37万元按当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5.845:1计算,折合63301.97美元,银行出具的5万元转帐证明参照当时的汇率折合9000美元)。

中科信公司系非银行金融机构,1993年12月31日之前经营金融业务的范围为:办理科学院所属及联营单位的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融资性租赁;科技风险投资、贷款;代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三元公司于1996年3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注销,其主管部门为南通市崇川区物资局,该局后更名为南通市崇川区物资总会,现变更为南通市崇川区商贸局(以下均简称为崇川商贸局)。 诚信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日,1999年4月5日该公司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开办单位原为北京华孚石油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佳融商贸公司,1998年12月9日北京佳融商贸公司注销登记。诚信公司在接收中科信公司三次汇款后,于1993年1月15日、21巳两次汇入北京高尔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帐户款项计1400万元。高尔夫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为诚信公司,高尔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新生同时兼任诚信公司的副总经理(原为中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7日.1998 年12月30日注销登记。南通投资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并入南通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南通商行)。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