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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商业银行等债券承销合同纠纷上诉案(8)

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二初字第003号民 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和南通市崇川区商贸局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共同负责对南通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财产偿还南通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中国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15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 中1335万元自1993年1月17日起,185万元自l993年2月16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二十日内在认缴的出资额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即人民币618753.96元范围内对南通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384元,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84元,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692元,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负担40346元,南通市崇川区商贸局负担403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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