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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3)

l994年9月26日,山东国投又按凯利公司借据指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50万美元汇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国际业务部,帐号B101422100万,收款单位,北京樱花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5年9月29日,031号和113号贷款协议到期后,凯利公司和结算中心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山东国投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山东国投与凯利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延期还款协议书》.将借款到期日延至1997 年6月20日。其中,031号贷款协议的《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延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11.30‰(年息13.5%) 执行,l13号贷款协议的《延期贷款协议书》约定延期后的贷款利率.自延期之日起按实际期限的利率月息10.23‰执行。另外该《延期还款协议书》称,凯利公司根据l 13号合同向山东国投借用的美元资金贷款250万美元整,其中250万美元应于1994年6月15日到期,截止到1994年6月15日,上述贷款余额为250万美元,现约定延期到1997年6月20日偿还。结算中心为《延期还款协议书》分别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外汇资金担保函。担保函承诺,本担保函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外汇资金担保函,是具有连带责任的担保。1995年10月20日,山东国投申请撤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1997年6月20日,《延期还款协议书》到期后.凯利公司再次要求延期还款。 1998年4月15日,山东国投与凯利公司和结算中心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将上述贷款延期到1998年6月 20日,自延期之日起,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10.25%。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仍按031号和113号贷款协议及1995年9月28日结算中心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外汇资金担保函的条款执行。

另查明,自1993年9月至1999年1月期间,凯利公司分七次偿还贷款本金3579873.06美元,利息1069281.46美元。为索要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山东国投于1999年1月2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利公司和结算中心偿还尚欠贷款本金8920126.94美元,利息和罚息5809069.08美元(计算至1999年9月1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国投与凯利公司签订 的031号和113号贷款协议及结算中心为该两笔贷款出具的担保函,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贷款协议和担保函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应依法确认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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