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4)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 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920126.94美元及其相应利息和罚息(期内利息分别按031号和113号贷款协议及四份《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利息计付,凯利公司已经支付的1069281.46美元利息相应扣除。自1998年6月21日开始,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分段计付罚息)。
三、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 一审案件受理费722957.92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564383.22 元人民币由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2957. 92元人民币,由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78366.34元,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承担144591.58元。
五、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金联
审判员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王东敏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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