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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5)

凯利公司和结算中心均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土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凯利公司上诉称: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或指定付款人,也不是上诉人指定的收款银行,根据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出具的文件证明支付了500万美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200万美元的支付凭据,因不是上诉人指定的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到款凭证或其他证明,而只是自身的汇款底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

结算中心上诉称:1000万美元是按凯利公司1993年5月28 日的付款指令支付的,当时合同还没有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1993年6月1日,因此很可能有两笔1000万美元的贷款,而后一笔才是结算中心担保的标的,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审查,属于事实不清。对于巴伐利亚联合银行付至叶童贸易公司的500万美元,因没有证据证明三和银行收到了这笔钱,仍不能适用推定的原则证明山东国投履行了付款义务。即使山东国投履行了付款义务,也存在挪用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正常的外汇贷款程序,出借人应当持购销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核准的额度内支付货款。而本案出借人没有到外汇管理局登记,没有核准额度,更没有货物进出口合同,存在挪用的问题,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另外出借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出借外汇,其利息和罚息不应受到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重新进行判决。

山东国投答辩称:法律并没有规定付款事实必须由收款银行予以证明,根据银行结算的惯例,只要通过银行付出了款项,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没有收到款项,否则,应当确认付款事实。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出具的证明山东国投履行了031号贷款协议项下的 500万美元的密押电传凭证,经过香港公证律师公证,在形式上是 合法的,内容上是真实有效的,可以证明付款的事实。另外,凯利公司自1993年6月1日签订合同至山东国投提起诉讼期间,不但没有对付款问题提出过质疑,而且还分七次偿还了贷款本金,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上述证据充分证明山东国投对500万美元付款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关于200万美元的付款,山东国投提交的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签发的200万美元汇票和收款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收记回单,证明汇票已经收记,凯利公司认为付款证据不是其指定的银行出具的到款凭证或其他证明,因此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确实汇到凯利公司指定的帐户,与事实不符。山东国投是领有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将凯利公司支付进出口贸易合同项下货款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其指定的境外帐户, 结算中心关于境外付款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凯利公司和结算中心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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