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
法公布(2003)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负责人:张勇,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尹艳,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琴,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涌涛,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莉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高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东敏、殷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书记员叫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1992年11月,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17家电力企业委托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为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债券、国家投资公司第三期债券、中国电力企业投资第二期债券的承购包销和兑付工作的总代理。
1992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中农信公司签署了三份债券兑付协议。协议约定:中农信公司委托农业银行办理1992年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公司第二期到期后的兑付工作。上述三种债券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4.8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10%,不计复利,逾期不计息。农业银行在接到中农信公司兑付资金的三至五天内,在全国农行组织通兑。兑付手续费为2.5‰,由中农信公司在划拨兑付款时一次划给农业银行。三份债券兑付协议的甲方为中农信公司,乙方为农业银行,但在甲方签章处加盖的是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中农信北证)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在乙方签章处加盖的是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1995年11月中农信公司发布兑付公告,由农业银行在全国组织通兑,兑付联系单位是中农信北证。中农信北证系中农信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1995年10月6日中农信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 授权中农信北证代表该公司办理国家投资公司第二、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第二期的兑付工作,授权期限至事项终结止。中农信北证分别于1995年11月7日、l1月24日、11月27 日、11月28日、12月5日、12月8日及1996年1月3日、2月6日 划付农业银行债券兑付款共计人民币23.668亿元。农业银行垫付了不足的兑付资金。
1997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关闭中农信公司。并于同年3月6日发布《公告》指定中国建设银行承接、管理中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中农信公司所属证券经营机构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接收,传权债务统一由信达公司承担.证券经营机构继续正常营业。
l997年4月15日 ,中农信北证与农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三种债券兑付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1992年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公司第二期债券到期后由农业银行进行债券兑付事宜的善后处理工作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确定在双方共同组成的债券复点销毁小组对债券清点完毕后,由中家信北证按实际清点的债券总额将所欠代垫款项及手续费、宣传费在清点结束三日内一次性划付。宣传费用为50万元。同时,.在补充协议中还确定了中农信北证欠款利息的起息日为l996 手3月1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算。l996年3月1日至1996午5月1日,月利率为7.65‰; l996年5月l日至1996年8月23日,月利率为7.35‰;1996年8 月23日至点券结束日,月利率为6.6‰,支付时间亦为清点结束后三日内。
l997二三4月28日,中农信北证向农业银行出具《中农信北证给农总行划拨国投二期三期、电力二期债券兑付款项的情况说明》,再次确认中农信北证应于1997年4月30日向农业银行支付拖欠的兑付款23316.23万元,兑付手续费499.99275万元,利息 2302.0114万元,兑付宣传费和补偿费50万元。
1997年5月5日、1998年2月12日,中农信北证划付给农业银行兑付款人民币10363.12978万元和人民币5000万元。
1998年4月27日,信达公司在给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关于请求确认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主体资格的请示》中表述:原中农信公司证券事业部和北京证券业务部虽然属原中农信公司内部机构.但长期以来.一直独立核算、自主对外经营,形成了不少债权债务。为了有效清收这些债权,清偿债务,特请求对信达公司承接由原中农信公司证券事业部和北京证券业务部名义所形成债权债务的主体资格给予确认。1998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 公厅在银办函(1998)137号文《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接收原中农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确认:原中农信公司证券事业部和北京证券业务部均属于信达公司承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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