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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

法公布(2003)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负责人:张勇,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尹艳,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琴,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涌涛,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莉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高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东敏、殷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书记员叫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1992年11月,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17家电力企业委托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为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债券、国家投资公司第三期债券、中国电力企业投资第二期债券的承购包销和兑付工作的总代理。

1992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中农信公司签署了三份债券兑付协议。协议约定:中农信公司委托农业银行办理1992年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公司第二期到期后的兑付工作。上述三种债券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4.8亿元.期限三年,年利率10%,不计复利,逾期不计息。农业银行在接到中农信公司兑付资金的三至五天内,在全国农行组织通兑。兑付手续费为2.5‰,由中农信公司在划拨兑付款时一次划给农业银行。三份债券兑付协议的甲方为中农信公司,乙方为农业银行,但在甲方签章处加盖的是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中农信北证)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在乙方签章处加盖的是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1995年11月中农信公司发布兑付公告,由农业银行在全国组织通兑,兑付联系单位是中农信北证。中农信北证系中农信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1995年10月6日中农信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 授权中农信北证代表该公司办理国家投资公司第二、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第二期的兑付工作,授权期限至事项终结止。中农信北证分别于1995年11月7日、l1月24日、11月27 日、11月28日、12月5日、12月8日及1996年1月3日、2月6日 划付农业银行债券兑付款共计人民币23.668亿元。农业银行垫付了不足的兑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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