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2)
l999年5月17日.信达公司在给农业银行何林祥行长的回函中确认了尚欠农业银行债券兑付款一事.但所欠款项未再予以支付。
2000年11月29日,农业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关交纳诉讼费,请求判令信达清算组归还代垫的债券本金人民币7953.l0022万元,兑付债券手续费人民币499.99275万元.宣传费人民币50万元,代垫款项的利息人民币2321.9467657元,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3886.672l55万元(暂计算至2000年10月10 日)。后因级别管辖问题案件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2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撤销信达公司,由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不简称信达清算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2年11月10日,中农信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三份《兑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在三份协议的签章处加盖的是中农信北证的公章及其负责人签名,但中农信北证系中农信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以自已的名义独立地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不论其是自行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还是经中农信公司授权代表中农信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中农信北证都不可能对外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一切经营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均应是中农信公司。 因此,这三份协议的债权债务主体在中农信公司关闭前应为中农信公司及农业银行。 1997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中农信公司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接收原中农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 (1998)137 号),明确了中农信北证的债权债务由信达公司承接。对于如何认定中农信北证的债权债务,如前所述,中农信北证作为中农信公司的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主体均应是中农信公司。因此银办函(1998)l37号文中“中农信北证的债权传务由信达公司承接”的表述.只能理解为将中农信北证经手处理过的全部债权债务从中农信公司的债权债务中剥离出来,由信达公司承接,区分其自行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与其作为职能部门经办中农信公司业务而对处形成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意义。同时,中农信北证在中农信公司关闭后,于l997午5月5日及l998年2月l2日.又归还了共计l 5363. 12978万元欠款的行为也表明,本案涉及的债务并未纳入中农信公司的清算范围,而是转由中农信北证承担。信达清算组关干本案涉及的债务是中农信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中国建设银行解决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1999年5月17日,信达公司在给农业银行何林样行长的回函中确认了此笔债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农业银行于2000年11 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交纳诉讼费,并未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信达清算组关于农业银行的权利因法定时效的届满而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1997年4月28日 ,中农信北证向农业银行出具(中农信北证给农总行划拨国投二期三期、电力二期债券兑付款项的情况说明),再次确认中农信北证拖欠农业银行的兑付款、兑付手续费、利息、兑付宣传费及补偿费的数额。但除1997年5月5日及1998年2月 12日,其归还了共计15363.12978万元欠款外,其余款项至今未予归还,故农业银行请求判令信达清算组给付代垫款本息、兑付手续费、宣传费、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信达清算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业银行代垫债券兑付款人民币 7953.l0022万元、兑付债券手续费人民币499.99275万元、宣传费人民币50万元;二、信达清算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业银行1996年3月1日至1997年4月30日期间垫付债券兑付款本金23316.23万元的利息共计2302.01 14万元(利息分段计算: 1996年3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按月利率7.65‰计算;1996 年5月1日至1996年8月22日、按月利率7.35‰计算;1996年8 月23日至1997年4月30日,按月利率6.6‰计算);三、信达清算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业银行逾期付款利息(自 199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斯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1997年5月l日至1997年5月4日 ,按人民币23866.22275万元计算本金;1997年5月5日至1998年2月 1 l 日按人民币13503.09297万元计算本金;1998年2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8503.09297万元计算本金)。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6万元.由信达清算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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