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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兴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纪浴尘,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安发,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朝华,程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王宪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1月,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南明信用联社)下属新华路信用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钰公司)签订一份20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4.64‰,中钰公司以其甲秀楼风景区配套工程一号楼200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贵阳恒兴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3月2日 ,南明信用联社向中钰公司发放了200万元贷款。1995年9月29日、11月3O 日 ,中钰公司分别偿还贷款本金80万元、30万元,该笔贷款尚欠本金90万元。中钰公司已偿付利息1013389.04元,该利息计算至1998年3月8日。

1995年12月27日,南明信用联社下属兴关信用社与中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向中钰公司发放贷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6.08‰;中钰公司以其在建工程儿童娱乐中心和花溪农贸商场项目作贷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12月29日,贷款人依约向中钰公司发放了贷款。截至 1996年7月7日,中钰公司三次共偿付该笔贷款利息257613.42 元。另查明,1994年7月7日,南明信用联社与贵阳乌当对外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乌当外贸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用于花溪农贸商场建设,并以该项目建筑作还款的抵押。中钰公司也向南明信用联社提交一份证明称,同意 用其与乌当外贸公司联建项目“花溪农贸商场”作该笔100万元贷款的抵押。同月8日、22日,南明信用联社分别发放50万元贷款给乌当外贸公司。1995年12月31日.中钰公司代替乌当外贸公司向兴关信用社偿还了该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1270716.80元。在中钰公司当日填写的记帐凭证的摘要中载明“代乌当外贸实业公司还贷款本息”,且贷款人制作的贷款回收凭证上记载的户名亦为乌当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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