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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2)

1996年4月10日.南明信用联社下属沙冲信用社与中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向中钰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6.08‰,中钰公司以其在建工程贵阳市儿童影剧院房产项目(儿童娱乐中心大厦一层商场350㎡)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沙冲信用社分别于同年4月25日、6月13日发放了贷款100万元和200万元。100万元借款的合同期内利息付至1996年9月,共付利息69265.09元。1996年6月13日发放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其合同期内利息付至同年7月31日,共付息40992元。同年6月17日,南明信用联社与恒兴公司 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南明信用联社将贵阳食品大厦底层商场B区83.73㎡的建筑面积转让给恒兴公司,每平方米22000元,共计房款1842060元,在房屋交割后15日内恒兴公司向南明信用联社支付该房款。次日,中钰公司致函沙冲信用社称,请你社将我公司代恒兴公司1842060元房屋转让款付给南明信用 联社。同日,南明信用联社为恒兴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证明己收到恒兴公司交来房屋转让款1842060元。沙冲信用社的转帐收入传票及所设立的中钰公司贷款明细帐显示,1842060元代付款出自中钰公司6月13日从该社贷出的200万元款项之中。此后,南明信用联社分别于1997年6月7日、10月25日和2000年6月22日向中钰公司发出催收300万元贷款的通知书,中钰公司在上述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

1997年3月20日,南明信用联社与中钰公司签订一份5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76‰,中钰公司以其花溪农贸商场第二层200㎡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3月28日,南明信用联社向中钰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至1998年3月28日。该款贷出后,南明信用联社共收取利息118236元,利息收至1998年9月30日。

另查明:1998年8月24日,中钰公司将12万元售房款存入南明信用联社。该社于1998年9月24日以该款扣收了中钰公司所欠两笔利息、56250元和59616元。

还查明:199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筑法经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恒兴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底层B区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经评估、拍卖,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分行认购,其所有权归该分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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