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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原安徽阜阳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4)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久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经终字第300号、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阜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省金地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5778元,由金地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抒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高珂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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