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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凤娇与吴笑月等股份转让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凤娇,女,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15巷1-2-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恩群,大连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笑月,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平山街9-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占国,辽宁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纪元,男,汉族,1926年1月9日出生,系沈阳铁盛顿路局退休干部。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平山街9-253号。

原审第三人: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5-17号。

法定代表人:魏凤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婷,大连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凤娇为与被上诉人吴笑月、原审被告吴纪元、原审第三人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4月12日,嘉濠集团成立,工商登记档案记载,该集团公司有7个成员企业,包括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嘉濠夏威夷夜宫——娱乐场(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濠商厦)、沈阳嘉濠夏威夷方草云天娱乐城有限公司。嘉濠集团注册资本 413980000元,吴笑男、吴纪元(系吴笑男之父)为公司股东,吴笑男占96.62%的股份,吴纪元占3.38%的股份。

1999年4月8日,吴笑男死亡。4月25日,吴纪元、王雅文 (系吴笑男之母)、魏凤娇(系吴笑男之妻)签订《遗产分割继承协议》确认:吴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的股份,该股份也是吴笑男留下的唯一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吴笑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吴纪元、王雅文、魏凤娇、吴伯荀(系吴笑男婚生长子,1983年10月12日出生,在美国读书)、吴伯冰(系吴笑男婚生长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在美国读书); 吴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的股份的一半,即48%归魏凤娇, 剩余48%的股份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先分割出18%的股份由吴纪元代管,剩余股份30%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继承6%,所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承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将不再以任何方式对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严格遵守此协议办理,本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后该协议没有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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