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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三峡经济发展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2)

另查明,1995年8月20日、9月22日,方信公司之股东郑州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公司)分别出具两张收据写明:收到华东三峡公司皇府别墅21幢二期房款人民币16,059, 980.79元和人民币21,413,301.72元。1995年9月30日,方信公司出具承诺书:华东三峡公司对系争21幢别墅拥有全部产权及处置权。 1995年11月14日,华东三峡公司致信郑州公司表示:上述两张收据系为华东三峡农大饲料项目需要而开出的临时收据,实际并未付款,待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正式拨款后,以汇款凭证为准再另开收据,退回上述两张收据。1996年6月16日,华东三峡公司致信方信公司:因北京农大项目融资一事未能实现,现将方信公司于1995年9月30日开具的承诺书退还,有关皇府别墅的预售合同,因公司融资项目未能落实, 待请示三峡总公司后再行协商履行或终止事宜。l997年7月17日,方信公司与华东三峡公司签订《终止房屋预售合同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1995年7月18日签订的21份《房屋预售合同》中的18份,包括由华东三峡公司抵押的12套房屋,另有3套房屋,若华东三峡公司于1997年8月底仍未付款,则终止合同,由方信公司收回。1997年9月5日,三峡总公司通知华东三峡公司:同意华东三峡公司与方信公司1997年7月17日 签订的《终止协议》,将21幢别墅退还方信公司。1998年2月6日,华东三峡公司致信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证处:其对皇府别墅支付20万元人民币定金外,实际并未付款,债务由华东三峡公司与三峡总公司负责处理,与方信公司无涉,要求终止《房屋预售合同》,同时,华东三峡公司致信方信公司:其与银行的债务关系,由其负责,并尽快将12幢别墅的《房屋预售合同》退还,相关的经济损失由华东三峡公司、三峡总公司共同承担。华东三峡公司于1995年3月19日、3月25日、7月31日分别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供的文件为:华东三峡公司与方信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方信公司给华东三峡公司出具的华东三峡公司对全部房屋拥有产权和处置权的《承诺书》复印件、郑州公司给华东三峡公司出具的收到二期房屋价款的两张《收据》,《承诺书》复印件与方信公司现所持的〈承诺书》原件内容一致,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1998年4月21日,方信公司以华东三峡公司将《房屋预售合同》作为权利证明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签订《抵押合同》进行流动资金贷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华东三峡公司返还12份《房屋预售合同》正本,确认华东三峡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京申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52万元。一审期间,方信公司撤回关于要求华东三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2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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