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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东三峡经济发展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4)

还查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16日对(1998)虹经初字第142号农行虹口支行与京申公司、华东三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京申公司归还农行虹口支行借款人民币94万元,并偿付自199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逾期利息,利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华东三峡公司作为抵押借款担保方,应在京申公司不能归还本息时,在其提供的抵押物(系争12套房屋之一)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担保责任,不足偿还本息部分,由京申公司负责清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判决书及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1996)沪宝证经字第02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涉及系争12套房屋之一),于1998年4月2日向华东三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1999年12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以(1998)虹经监字第10号裁定书对该案进行再审,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1996)沪宝证经字第0219号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再查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原中国投资银行已于1998年12月11日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债权债务和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自1999年3月18日起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京申公司及其出资人华东三峡公司三峡商场因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于200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O华东三峡公司三峡商场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华东三峡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2号生效判决书及该院审委会讨论意见确认本案华东三峡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对系争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理农行虹口支行对系争房屋亦有优先受偿权。方信公司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系争房屋权利确认属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方信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760元,由方信公司负担。

方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房屋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华东三峡公司对讼争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依法不能以讼争房屋设定抵押;其给华东三峡公司的《承诺书》原件已经由其收回,且《承诺书》及郑州公司给华东三峡公司的《收据》、《房屋预售合同》均不是房屋权利凭证, 不能作为华东三峡公司设定抵押的证据;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预售商品房只能对特定的债务抵押,一审法院判决华东三峡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对讼争房屋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其对讼争房屋权属的请求权,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华东三峡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讼争房屋归其所有。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农行虹口支行答辩称:一 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方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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