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总第85期

(2002)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友区安定门外地坛公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冯惠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
  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秋娥,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地坛医院)、原审被告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爱特福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开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地坛医院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爱特福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的消毒液,经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专家鉴定,授予应用成果二等奖,定名为“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1985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地坛医院科技成果三等奖。1984年,地坛医院设立“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劳动服务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1992年6月,地坛医院出资设立“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销售“u4”消毒液。双方约定,凡今后在“84”消毒液的生产、研制开发及经营销售中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均以地坛医院的名义,由地坛医院出面解决。地坛医院还于1997年3月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形式,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