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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
  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于1994年7月获得江苏省卫生厅生产84消毒液卫生许可证,1997年8月该卫生许可证获得复核。1999年10月,该公司生产的“爱特福‘84’消毒液”获得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爱特福保健晶公司对“爱特福‘84’消毒液”产品的广告投入逐年增加。
  1996年8月29日,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该商标表示了本商品的型号、特点,于1997年8月驳回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的注册申请。
  1999年1月29日,由地坛医院出资设立的龙安公司也向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消毒剂上注册“龙安84”商标。由于该商标中“84”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型号特点,商标局于1999年4月8日向龙安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龙安公司修正。由于龙安公司未作修正,该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本院另查明:1999年3月,地坛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误发给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第1104561号“84”商标注册证。地坛医院在申请书中称:“84”消毒液技术已在国内转让达38家企业,在消毒液市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该类产品被统称为“84消毒液”。
  地坛医院在该申请书中还承认其将“84”消毒液注册了“龙安”牌商标,各受让企业也分别注册了商标,其中一受让企业武汉市桥口扬子洗消剂厂于1990年4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拟在第五类商品中注册“84”牌,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即商标不得使用通用名称和图形的规定驳回。
  1999年12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1999)第2750号《“84”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驳回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申请注册“84”商标的复审申请。《“84”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称,经评审,申请商标“84”虽然已有图形变化,但仍能清晰认读。目前,市场上尚有其他企业生产的84消毒液销售,此种称谓已成为该种产品的俗称,不应由一家注册专用。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还查明:2000年4月30日,地坛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市场中的假冒产品,请求保护“84”消毒剂产品的信誉,同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向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处)发出公函字[2000)第26号函,要求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依法严肃查处仿冒“84”消毒液的行为。经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未依据上述公函对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爱特福牌‘84’消毒液”的行为进行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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