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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4期 总第84期

(2003)民一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海南办事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桥东区机场路33号。
  负责人:邵方兵,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炳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房地产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宝忠,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三九旅游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号三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一虹,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3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丁一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海南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2)军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海南办事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海南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赵炳金、何宝忠,被上诉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一虹、樊志勇,被上诉人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一虹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4年1月25日,深圳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九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部海南办事处(以下简称海航办事处)签订《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海航办事处将其独资兴建的京航大厦(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及大厦东侧、南侧前的场地1500平方米)出租给深圳三九公司经营,租期为12年,从1995年4月1日起至20叮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每月一日前付清每月租金125万元,逾期三个月不交清租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房产经营权(包括乙方投资装修的不动产)。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京航大厦装修标准及设备标准》,对土建设备、设施部分作了约定。为了履行合同,深圳三九公司出资,以京航大厦为住所地和经营场所,于1994年2月18日注册成立了海南三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三九公司),委任丁一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三九公司成立后,又与海航办事处签订一份《京航大厦租赁合同》,时间、内容与深圳三九公司和海航办事处签订的《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基本相同。1994年11月,经海航办事处同意,海南三九公司又注册成立了海南三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系丁一虹)、海南三九国际大酒店(非独立法人,负责人李启维)。1994年7月15日,海南三九公司与海航办事处签订《京航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将京航大厦北侧的1330平方米空地划归海南三九公司兴建酒店、餐厅操作间、歌舞厅、锅炉房等附属用房,并对附属房的建设、管理等作了约定。1994年10月25日和1995年3月20日,海南三九公司与海航办事处先后签订了《京航大厦部分楼层移交协议》和《京航大厦项目移交协议》。此后,海南三九公司组织施工,对大厦进行了设备安装、装修和对附楼进行土建。1995年4月26日,海南三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海航办事处签订了《京航大厦租赁合同推迟起租日期的补充协议》,将起租时间变为1995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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