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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4)
  海航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海航办事处同意将其应返还给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定金及其利息、京航大厦装修及附楼的折价、以及现存于京航大厦、由海航办事处实际保管的卫生洁具等,与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应当支付给其的房屋使用费进行折抵后,海航办事处再支付给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900万元,双方就此了结京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双方同意上述900万元款项分三期支付:2003年9月30日’之前,海航办事处支付300万元;2004年7月31日之前海航办事处支付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按欠款600万元计;2005年7月31日之前支付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该款的利息。
  三、如果前一笔款项到期后,海航办事处不履行义务,则应当支付罚息;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三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海航办事处负担。鉴定费、诉讼保全费双方已付部分,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有
审判员 孙华璞
审判员 胡仕浩
二O O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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