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4期 总第84期
(2002)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时投资有限公司(PEARLTIME 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1号中银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恩兴后街六新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徐连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云,该公司市场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灵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疏、代理审判员高晓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旭东、郝保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学云、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2日,投资公司与工具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天津南华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5 188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91.2万元;出资比例为投资公司51%,即人民币7,696.5万元,工具公司49%,即人民币7,394.7万元;投资公司以现金分五次投入,在取得营业执照第一个月内投入25%,第六个月内投入15%,第十二个月内投入15%,第十八个月内投入20%,第二十四个月内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工具公司以现有固定资产、分厂、门市部及其他第三产业等作价投入,其中房屋68,708.79平方米,作价人民币2,610.94万元,设备2,102台,作价人民币4,783.76万元,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欠缴者,应按月支付欠亏额的2%的迟延利息,并按《天津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暂行规定》办理;合资公司期限为50年,从合资公司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资公司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公司派人担任,总经理由工具公司推荐。合同还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在发生不能履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其行为和相应后果负责。
1994年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合资公司下发《批准证书》:同年2月7日,合资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2月27日,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投入资本情况出具报告书,证明出资双方已按约定投入注册资本人民币9 294.7万元,其中投资公司投入现金2,211,622美元,占应投入注册资本的25%。1995年1月3日和4月5日,该会计师事务所又先后出具两份报告书,证明投资公司按约定投入第二次、第三次注册资本,尚欠人民币34,635,840.67元未投入。工具公司投入相当于人民币7,394.7万元价值的房屋和设备,占应投入注册资本100%。
1996年3月6日,工具公司向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发出了《关于港方后两期注册资金未到位情况的函》,要求投资公司资金及早到位,否则要承担注册资金迟延到位所造成的损失,并希望工商部门协助催缴后两期注册资金。同年3月15日,河北区工商局向合资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要求合资公司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逾期将予以处理。1998年3月27日,工具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函,催告投资公司资金应全部到位,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投资公司负责;但投资公司一直未再缴付合资合同规定应缴付的资金。
工具公司听投固定资产自合资公司成立时起,即由合资公司使用。但有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折算投资额为人民币530.3万元。
合资公司成立后,自1995年至1999年,天津市滨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合资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原审法院另查明:1998年6月24日,工具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投资公司给付第四期未到位资金的迟延利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二中经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判令投资公司支付给工具公司第四期投资款人民币1 539.3万元的迟延利息。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高经终宇第1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该生效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利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审计,并裁定投资公司在合资公司内拥有的净资产股权15,784,854.54元人民币赔偿(转让)给权利人工具公司所有。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津经贸资管[2001)16号文件,原则同意合资公司的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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