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怡乐路33号嘉怡街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全,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胡永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472号。
负责人:叶佑新,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麓景路123号华侨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韵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龙门阁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一审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跑马地光道7号山光大厦8楼E座。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作出的(2000)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达担任记录O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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