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4)
综上,海龙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代理审判员 甘雯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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