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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与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吊销许可证纠纷上诉案(3)

  综上,上诉人省经贸委作出吊销北方公司"两证"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490元,由上诉人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诉人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红耕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代理审判员 杨临萍

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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