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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辉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3)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其他费用17252元,由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端稚

审判员 何 抒

代理审判员 贾 静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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