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辉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3)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其他费用17252元,由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端稚
审判员 何 抒
代理审判员 贾 静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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