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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沟西苑饭店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烽,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负责人:郭心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斌,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国泰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原审被告沈阳国泰物业发展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陈百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11日、11月22日和1989年3月16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关东集团石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关东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编号为88KFL/C016、R88KFL/COO3、89KFL/C041的《租赁合同》,约定康富公司应关东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给关东公司使用,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起算日期、给付办法、币种、租赁设备的选定购买,及产生费用的负担、违约责任、担保条款等等。三份合同的附表,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又作了进一步的约定。1988年11月19日、12月11日、1989年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投行沈阳市分行)向康富公司出具了三份保函,担保额分别约为4,699,507西德马史、200万人民币、48万美元,并承诺:“担保金额将根据实际成本相应变动。在本担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租赁合同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担保人在接到康富公司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保证向康富公司支付应由承租人支付的包括迟延利息在内的款项。如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康富公司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未偿还租金,包括利息。保函有效期自开出之日起,到租赁合同执行完毕为止。在康富公司书面同意承租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1992年6月27日,康富公司与关东公司达成将88KFL/C016《租赁合同》的租金币种由西德马克变更为美元的协议,并通知了投行沈阳市分行。

  《租赁合同》签订后,康富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关东公司仅支付了340,000美元的租金,其余租金未付。投行沈阳市分行亦未履行担保义务。1996年12月3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和平办事处(以下简称和平办)致函康富公司称:“我办事处(原沈阳市投资银行)分别于1989年11月19日和1989年2月10日,就关东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泰公司)在贵公司的租赁项目提供了三笔保证担保。现以上三笔租赁合同均已全部到期,特建议贵公司对承租人国泰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以期收回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利息。”同年12月5日,康富公司签收了上述函件。1997年2月20日,康富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投行沈阳分行)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称康富公司考虑到其与投资银行的关系而未按照和平办公函要求起诉国泰公司。同年7月8日,和平办再次致函康富公司,称:“贵公司在收到我办事处的书面要求后,时至今日仍未对承租人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依法收回租金的时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的规定,即‘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我办事处不再承担对国泰公司租赁合同的担保责任。”1998年1月5日,康富公司致函投行沈阳分行称:“贵行1997年7月8日来函,举出本公司未采纳贵行1996年12月3日来函中的‘向承租人提起诉讼’的建议这一事实,并援引《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为贵行‘显然已不再承担国泰公司租赁合同的担保责任’。本公司认为,贵行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它不符合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1998年2月8日,国泰公司向康富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声明尚欠康富公司租金及逾期利息计6,088,955.03美元和2,343,806.51元人民币。1999年1月20日,康富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泰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计6,088,955.03美元、2,343,806.51元人民币,投行沈阳分行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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