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等信用证欠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经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曹希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5号。
负责人:黄川,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龙,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曲之勇,该部职员。
原审被告:辽宁国际贸易公司大连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3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冯贵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大连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宝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大连工行营业部)及原审被告辽宁国际贸易公司大连公司(以下简称辽国贸大连公司)信用证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陈百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1月16日,辽国贸大连公司向大连工行营业部提交了三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请求开出以丁进公司(香港)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三份信用证申请开证金额分别为:1,358,553.60美元;1,365,660美元;1,366,740美元。根据辽国贸大连公司的申请,大连工行营业部于1997年1月17日开出了以丁进公司(香港)为受益人的LCY2149701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全额为1,358,553.60美元;金额浮动限度5%;付款期限单到后180天。1997年1月20日,大连工行营业部与辽国贸大连公司补签合同。约定,大连工行营业部开出信用证号码为LCY21497016;LCY21497025;LCY21497026。期限自1997年1月20日至1997年8月15日;辽国贸大连公司同意大连工行营业部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可自行将信用证金额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利息等从其账户或其他应收款中扣除。并承诺对给大连工行营业部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日,大连工行营业部与盛宝物业公司签订了开证抵押合同。约定,经抵押权人大连工行营业部同意,抵押人盛宝物业公司用其所有的"盛宝大厦"为开证申请人辽国贸大连公司向开证行申请开立额度为6,53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开证金额4,090,500美元。并约定,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偿付不了对外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按大连市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77,500,000元人民币价格依法处理抵押物,并有优先受偿权。次日,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抵押合同项下的LCY21497016号信用证进行了抵押登记。1997年1月29日,大连工行营业部开出了LCY21497025号、LCY21497026号两笔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均为丁进公司(香港);金额分别为1,365,660美元和1,366,740美元;金额浮动限度均为5%;付款期限单到后180夭。后经辽国贸大连公司申请,三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分别修改为:1,398,233.73美元、1,405,404美元和1,406,438.10美元。并由辽国贸大连公司存入其在大连工行营业部账户内保证金300,936.51美元。1997年3月21日,三份信用证的单据到达后,大连工行营业部将全套单证交由辽国贸大连公司审核。辽国贸大连公司审核后,同意承兑,并承诺按期付款。l997年9月10日,大连工行营业部与盛宝物业公司又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抵押合同项下的LCY21497025号、LCY21497026号两笔信用证进行了抵押登记。l997年8月,LCY21497016号信用证付款期到,大连工行营业部于同年9月12日对外付款1,397,198.60美元。同年9月,LCY21497025号、LCY21497026号两笔信用证先后付款期到,大连工行营业部于同年9月22日分别对外付款1,404,498.20美元和1,405,621.36美元。其中,大连工行营业部就以上三份信用证共对外付款4,207,318.l6美元。其中,大连工行营业部从辽国贸大连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款261,621.36美元。大连工行营业部实际为辽国贸大连公司对外付款3,945,696.80美元。为索要该款,大连工行营业部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辽国贸大连公司给付信用证垫款3,945,696.8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令盛宝物业公司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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