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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瑞南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大钢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案(2)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山西新大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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