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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瑞南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大钢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案(2)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山西新大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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