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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钢庆华工具厂等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00元,由首钢庆华工具厂和首钢总公司各承担3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帆
代理审判员 贾 纬
代理审判员 沙 玲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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