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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民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学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芳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矿务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倪文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国礼,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21号。


  法定代理人:杨子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纪学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三,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鹤鸣,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虎,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南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训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永奇,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3号桥。


  法定代表人:米振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苗文生,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斜乡。


  法定代表人:郝庆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印,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抚顺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维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连,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新开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贾少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王闯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公司)与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煤公司)有多年的煤炭供销关系。1996、1997、1998连续三年,京煤公司与天煤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了1997至1999年度京煤公司的供货数量、品种、价格、交货方式、结算办法、收货人、违约责任等。京煤公司按合同及天煤公司提供的《煤炭铁路运输到站计划表》,分别发运了货物。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一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一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二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二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三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三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四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四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五公司(以下简称煤建五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六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六公司)、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塘沽公司(以下简称塘沽公司)和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汉沽公司(以下简称汉沽公司)均收到了货物。但天煤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1999年11月30日,京煤公司与天煤公司共同核账,制作了《京煤公司与中国天津煤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账情况表》(以下简称《对账表》),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天煤公司确认:煤建一公司欠款4671.731273万元;煤建二公司欠款3.830365万元;煤建三公司欠款4015.063297万元;煤建四公司欠款4800.924399万元;煤建五公司欠款4160.892334万元;煤建六公司欠款475.613578万元;塘沽公司欠款788.523578万元;汉沽公司欠款196.275793万元。以上共计19112.854617万元,天煤公司资源处代表天煤公司盖章。此后,天煤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28日、29日、30日向京煤公司付款1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2000年1月31日、7月28日向京煤公司付款8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共计还货款3100万元,该3l00万元相应核减了煤建三公司的欠款,即煤建三公司欠款为9l5.063297万元。天煤公司共计尚欠16012.8546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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