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与辽宁省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3)
一、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诚信公司享有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南正楼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0元,由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仕浩
审 判 员 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 杨兴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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