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林生化工厂、刘显驰与湖南省株洲选矿药剂厂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镇。
法定代表人:黄向宁,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灿,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驰,男,54岁,湖南省安仁县人,原为株洲选矿药剂厂工艺组组长、工程师,住所地:株洲选矿药剂厂宿舍一村32栋7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选矿药剂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响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林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守康,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因与湖南省株洲选矿药剂厂、刘显驰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1996)知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1997)湘高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刘显驰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株洲选矿药剂厂(以下简称株洲厂)自1966年开始生产“黄药”。自1975年起,该厂对黄药生产合成技术中存在的质量不稳定、物料泄漏、温度控制难、容易起火等问题开始进行攻关研究,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混捏机”与“球磨风选系统设备”进行了重新设计、制造、安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该厂所生产的黄药系列产品质量稳定,其丁黄药在1982年、1987年获国家银质产品奖,1981年、1989获湖南省名牌产品;乙黄药于1983年、1988年获部优产品奖,1982年、1985年、1990年获湖南省优质产品奖。
株洲厂对该厂的技术成果采取了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档案工作制度》、《科技档案管理标准》,规定科技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抄录、转借等,非经领导批准科技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刘显驰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历任株洲厂CS(黄药原料)车间技术员、药剂车间副主任、CS车间主任、厂设计室副主任兼设计室黄药工艺组组长。1990年10月,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以下简称罗定厂)找到刘显驰,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显驰承担技术工作,罗定厂付酬金4万元,其中交完图纸付2万元,试车成功后再付2万元。此后,刘显驰在1991年5月底前向罗定厂黄武毅交付全部设备图纸(共包括底图、蓝图、白图四本181张),刘显驰在图中标明设计人为柳顺直(刘显驰谐音),单位为园利来技术开发公司(该单位并不存在),并取得约定的2万元整。罗定厂即将这些图纸委托给广州市昆仑公司加工,期间,刘显驰应罗定厂的要求曾到昆仑公司指导设备生产。设备生产出来后,罗定厂又请刘显驰去安装。刘显驰则请株洲厂三位退休工人一起到罗定厂进行安装,还单独到罗定厂指导试车。1991年11月,试车成功,罗定厂又付给刘显驰2万元。刘显驰为罗定厂设计了二台车共1200吨的生产能力,罗定厂又根据图纸再安装了二台车,生产能力达到2000吨,主要产品有乙黄药、丁黄药等。罗定厂使用上述设备生产黄药至1997年4月拆除设备止。
本案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省科委组织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1、株洲厂黄药生产工艺的关键设备混捏机是该厂集多年生产经验自行设计的设备,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属该厂专有技术;2、株洲厂黄药生产用球磨风选系统是自行设计、调试而逐步形成的技术成果,属该厂技术诀窍;3、罗定厂所取的黄药生产合成工艺的关键设备混捏机图纸是株洲厂图纸的复制品;4、罗定厂所获取的黄药生产球磨风选系统设计图纸,系使用了株洲厂的技术诀窍(抄袭了图纸)。
原审法院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委托湖南省科委再次组织鉴定,鉴定结论是:1、株洲厂黄药生产合成工艺的关键设备混捏机系该厂凭多年生产经验自行改进、设计、制作的设备,具有密封性能好、有效防爆、控温准确、变载性能可靠、出料阀独特等五项技术;该厂自行设计、调试并逐步形成的球磨风选系统所具有的封闭循环流程、重力分离器、鼓风机的改造、球磨机进出口端部的封闭装置和管道配置等五项技术,均系处于秘密状态,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实用价值和相对进步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又被该厂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2、罗定厂所获取并使用的黄药生产工艺的关键设备混捏机图纸和黄药生产球磨风选系统设计图纸,实质上是株洲厂图纸的复制品。
原审法院在本案重审期间,委托湖南省湘司审计师事务所对罗定厂生产销售黄药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审计,结论是:罗定厂自1992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黄药销售收入35355011.44元,产品销售利润为5167753.47元,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利润总额为1292060.89元。所得税后净利润为412358.74元。根据审计报告结论和当事人提供的帐目资料,自1993年1月至1997年4月,该厂销售黄药收入共计29988782.92元,产品销售利润为4206430.80元,营业利润为81673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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