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4)
8、威海外运的发票,以证明威海外运收取了由木材公司代华埠公司交付的 代理费。
9、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 以证明华埠公司给付的13万美元的用途,其中10万美元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美元用于支付船组人员费用,并非船舶价款。
10、俄方总经理德契克签署的证明,以证明俄方交货履行的是HLDO -1206号易货合同,并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第15条的规定,已在1994年4月26日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华埠公司。
11、俄方1994年4月26日签发的记名提单正本、俄方尼科尔斯基和德契 克的证明,以证明补交给华埠公司一份签署有效的正本提单的来源,原交给华埠公司用于报关的记名提单与留在俄方公司的提单正本是一致的,提单收货人是华埠公司。
12、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1994年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的名义从船长手中获得了"尼古拉"号的所有船舶文件及船舶注销证书。
13、经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沿海边疆区登记局监察长官认定真实的《俄 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撤销船舶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以证明"尼古拉"号轮由于俄方与华埠公司的HLDO-1206号合同,于1994年4月24日在娜霍德卡渔港撤销登记。
14、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监察长官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根据HLDO -1206号合同,登记局于1994年4月25日为"尼古拉"号船签发一次性转到大连港的航行许可证。
15、俄国远东渔业股份公司命令传真件,以证明该公司已依据合同将"尼 古拉"轮作为废钢船卖给华埠公司。
16、船舶交货单,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交船,并且是根据1994 年4月21日HLDO-1206号易货合同向华埠公司交付"尼古拉"轮,收货方签字的是威海外运的曲寿章。
17、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 件,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向华埠公司交船时,询问华埠公司为何没有来人,是威海外运的曲寿章称全权代表华埠公司。
18、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关于保证 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李文义从未代表华埠公司做出任何违反易货贸易合同的保证;并证明是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一再要求俄方以现汇贸易将船舶直接卖给原木材公司,并要求对华埠公司施加压力改易货贸易为现汇贸易。
19、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和南海捕鱼船队股份公司总经理德契克的证明, 以证明俄方在被蒙骗情况下与原木材公司于1994年5月13日签订的现汇买卖协议的经过,5月17日是原木材公司篡改的。俄方声明该协议无效。
20、俄方签发给原木材公司的指示提单,以证明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恶 意违约的行为。
21、中国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4张进帐单,以证明原木材公司 与银行串通出具假汇款单据。
22、黑龙江烟草总公司关于"徐总""白总"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威海外 运和原木材公司关于"白总"的证词是伪造的虚假的。
23、中苏交货共同条件。
威海外运向法庭提交一份有35项证据的清单,其中属于威海外运提交的证据有:
1、1994年4月21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1994年4月22 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与俄方实际签订的是现汇贸易合同。
2、华埠公司李文义给俄方写的付款保证书,以证明华埠公司保证履行现汇 贸易。
3、原木材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协议书,以证明俄方交船是根据与原 木材公司的现汇贸易合同。
4、俄方代表斯拉瓦写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以证明是现汇贸易。
5、原木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事实经过补充说明"。
6、俄方现汇买船证明,以证明实际存在和履行的现汇合同。
7、俄方代表人斯拉瓦上船取档案资料的证明,以证明俄方履行现汇买卖合 同。
8、华埠公司李文义给原木材公司的收款收条,以证明李文义向原木材公司 借款,华埠公司没有能力履行与俄方的贸易合同。
9、海关放行的提单,以证明提单未经俄方签字无效。
10、1994年6月5日威海港监全天值班记录以及威海港监值班室提供的 证据,以证明威海外运没有指示港监放船。
11、代理费收据,以证明代理费是原木材公司交付的,华埠公司没有支付 代理费。
12、俄方签发给原木材公司的正本指示提单,以证明俄方将船舶卖给原木材公司。
威海外运对华埠公司的证据质证表示:华埠公司与俄国的易货贸易合同经 边贸局备案没有异议,但易货贸易合同从形式上就有瑕疵,实际并未履行;华埠公司与俄方还有未经备案的现汇贸易合同,是李文义自己书写的保证书表示保证付款;对于俄国方的证明证据,与开始时提供的证明自相矛盾,根据国际惯例,这些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中国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进帐单的证据来源表示怀疑,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威海外运与银行的串通。华埠公司对威海外运的质证反驳说明:华埠公司提交的俄方提供的证据文件经过公证,根据中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规定应当是有效证据,相反,对方提供的所谓俄方证据不符合中俄双边条约的规定;进帐单是二审后,俄方交给华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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