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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粮食局青羊分局等侵权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l999)经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湖北路2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都市粮食局青羊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58号。

  负责人:曾海金,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都市青羊粮油食品贸易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58号。

  法定代表人:郑启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都植物油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苏坡桥乡场。

  法定代表人:戴耕,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都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石人面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陈作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都苏坡桥省食油储备库,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苏坡桥乡场。

  负责人:陈作富,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美森,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风雅实业联合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电信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邹应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四川成都粮食局青羊分局、四川成都青羊粮油食品贸易公司、四川成都市粮油贸易公司、四川成都植物油厂、四川成都苏坡桥省食油储备库、四川风雅实业联合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川高法经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青羊分局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1997)经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1998)川经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北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臧玉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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