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等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5)
四、天津德林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五、华北公司返还安徽公司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存并处理的35496695.24元电解铜和铝锭货款及利息(从占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20元,由华北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晓明
审 判 员 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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