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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等与江苏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因果巷12-

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贤刚,苏州市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宇航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九胜巷6号。

  法定代表人:汤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农,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璐,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206号4楼

F座。

  法定代表人:庞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

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子京,该院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凤凰衔145-151号。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锁发,该社法规处处长。

  原审第三人:苏州市宇航商厦,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九胜巷4-7号。

  法定代表人:汤良,该商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晓农,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璐,江苏苏州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郊区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郊区供销公司)和上诉人苏州市宇航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万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被上诉人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五院)、原审被告苏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苏州供销社)、原审第三人苏州市宇航商厦(以下简称宇航商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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