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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铁厂沟镇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等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奇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新祝,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同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铁厂沟镇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

  诉讼代表人:杨生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

  法定代表人:马雄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安,该市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乌鲁木齐市矿务局,以下简称矿业集团)为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铁厂沟镇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以下简称杨生虎等),原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泉市政府)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矿业集团动工筹建铁厂沟露天煤矿(以下简称露天煤矿),以爆破生产方式采煤。1992年,该矿邻近单位、村民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露天煤矿的爆破造成邻近建筑物的坏损,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露天煤矿于1993年2月委托新疆地震局对该矿剥离爆破震动进行测试,结论称:爆破观测结果与国家规定的爆破安全规程所确定的安全值对比可知,煤矿的爆破在安全规定的范围内,不会造成邻近建筑物的损害。由于受损单位、村民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群众上访,引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1993年4月28日,自治区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昌吉州人民政府、米泉市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厅、局和铁厂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到现场协调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是:露天煤矿爆破施工虽符合国家安全爆破规程,但在施工过程中毕竟对村民等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待指挥部(指露天煤矿)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落实后再定;补助款由米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泉县政府)统一掌握分配。同年9月25日,矿业集团的露天煤矿与米泉县政府达成关于解决露天煤矿基建(剥离工程)生产爆破对米泉县境邻近单位建筑物影响给予适量经济补助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露天煤矿给予米泉县政府一次性经济补助200万元,由米泉县政府统一支配、抽调、妥善处理危房搬迁和住房的加固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以确保建筑物和人身安全;今后不得以此为由再提出经济补助的要求,此后引起的不安全因素与煤矿无关;煤矿施工要坚决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专家组提出的爆破方案,并采取减震安全措施。协议签订后,露天煤矿向米泉市煤炭局拨款200万元,该局根据米泉市政府的分配方案,支付给米泉县煤矿60万元,曙光上村l0万元,经米泉市政府同意拨给一非补偿范围内的煤矿建新井资金60万元,其余70万元拨给铁厂沟镇政府,该镇政府付给曙光上村20万元、铁厂沟村20万元、自留30万元。铁厂沟村的20万元用于清真寺维修加固10.5万元,其余9.5万元按村民住房损失的情况分给57户村民。协议履行后,露天煤矿继续以爆破作业采煤,邻近的单位、村民以露天煤矿继续放大炮,造成建筑物的损坏面的扩大、损害程度的加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等为由,向米泉市政府反映,米泉市政府于1995年10月1l日致函露天煤矿,要求其尽快解决放炮作业造成的严重损失问题。1995年11月自治区党委主管领导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第152期信息快报上将此案批转昌吉州党委、政府由其会同煤炭厅协调解决,不能因此而引发纠纷。1996年2月16日,昌吉州政府以昌州政发(1996)7号文,向自治区政府汇报,希望自治区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因露天煤矿以大剂量炸药爆破施工,造成邻近建筑物损坏的经济损失问题,自治区政府经协调未果。1997年12月8日,杨生虎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矿业集团赔偿因露天煤矿爆破施工,造成其房屋破损的经济损失l6500781元。

  另查明:铁厂沟镇人民政府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御自然灾害研究所对露天煤矿爆破能否给邻近建筑物带来损害进行鉴定,该所于1997年7月22日作出鉴定结论:造成房屋破坏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村民的住房座落于黄土层,地形分布呈阶梯形,这对抗震不利,在长期爆破荷载作用和振动的累积效应的情况下,导致房屋损坏;振动是造成房屋破坏的主要外因。此后,米泉市政府委托该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受损单位及杨生虎等的房屋损害情况、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该所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评估结论:危房翻建、维修加固所需费用共计9716147元(包括系数为0.4计算出的附属设施损失)。因矿业集团对上述评估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委托米泉市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根据受损房屋结构、损坏程度抽样鉴定,并提出维修方案。2000年11月8日,米泉市房地产所重新鉴定结论为:杨生虎等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计15843597元。此次评估对附属设施的具体面积、房屋结构仍未搞清,矿业集团对此仍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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