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l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礌,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
负责人:肖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有泉,该营业管理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明,该银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应勇,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旺水,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南昌市商业银行、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场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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