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航业有限公司等与辽宁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上诉案 (2)
一审判决后,富春公司和胜惟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鞍钢系正本提单持有人,其对富春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权利,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和国际航运惯例,应予法律保护。富春公司虽与莫帕提公司订有船舶期租合同,本案无正本提单放货亦在其所属“盛扬”轮履行该船舶期租合同期间所为,但富春公司并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定民事义务。“盛扬”轮从承运本案提单项下货物时起,其船东富春公司便具备了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仅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提单上列明的通知方,应承担鞍钢公司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富春公司所属“盛扬”轮应依法律规定和国际航运惯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听从承运人指令无单放货,虽使其享有对指令人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但此并非其可予免责的法定条件。富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胜惟公司上诉理由系对本案诉前扣船提出异议申请,原审诉讼保全程序中已查清事实证据,其异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与本案无正本提单放货索赔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独立请求权,该上诉理由不能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春公司和胜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为:原审认定富春公司参与了无单放货的事实是错误的。莫帕提公司是期租船人,其于1995年7月8日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原审判决认定的6月30日的提单是托运人为满足信用证的需要,向期租人莫帕提公司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大连外代请求签发的倒签提单。因富春公司与莫帕提公司之间存在租船合同,提单是莫帕提公司签发,故无单放货与船东无关。托运人的损失并非实际承运人之过。由契约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提单在卸货后已收回.鞍钢公司所持的提单是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的倒签提单,承运人已完成运送义务,并收回提单,无过失。“SAN WAI“轮在上海港被扣押时,该轮已取得临时国籍证书,已对船舶买卖转让文件作了公证,并已呈报巴拿马公共登记局作登记,根据巴拿马的海商法的正确理解,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给胜惟公司。
鞍钢公司答辩称:富春公司非法向货物买方(承租人)签发提单剥夺了鞍钢公司(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根本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理应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载货船船东实际承运人富春公司直接参与实施签发正本提单给中间商(买方)千金一;在期租情况下,船东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因向非托运人(买方)签发提单而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扣押“SAN WAI”轮是正确的。
本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2月20日,鞍钢公司与千金一签订了买卖合同,鞍钢公司供给千金一热轧卷板5000吨,每吨295美元,信用证结算。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轮在莫帕提公司期租期间,按照莫帕提公司与千金一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于l995年7月8日在大连港受载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1995年7月9日,货物装船。大连外代的收货单上记载日期为1995年7月9日,并批注:货物锈蚀,钢卷松动无箍。同日,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大连外代在鞍钢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日期为1995年6月3O日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给了鞍钢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BUMI DAYA私人银行SAID支行指示,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物重量5155.520吨。
在“盛扬”轮在大连港装货的同时,莫帕提公司于1995年7月8日凭千金一出具的保函签发了一份提单给千金一。该提单上的签发地为大连。千金一出具的保函抬头为:致“盛扬”轮船东/代理/承运人/船长。保函称:考虑到贵方在我方未出示第一套装港提单的情况下,签发给我方或按我方指示给有权拥有人等第二套提单。……。
7月21日,“盛扬”轮抵雅加达港,货物卸船后,收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了银行保函,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着银行保函和7月8日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盛扬”轮将该批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事后收回了7月8日的正本提单。该提单经过银行流转,并经指示人的背书。
鞍钢公司在取得大连外代代表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后,通过通知行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向开证行转交包括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在内的全套单证予以结汇,商业发票载明鞍钢公司货物总价值1,520,878.40美元。上述单据于7月18日转到开证行,因信用证出现不符点,开证行将全套单证退回,鞍钢公司于8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提单和发票。
鞍钢公司以富春公司和莫帕提公司为被告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大连海事法院于1996年5月6日在上海港扣押了富春公司所属的“SAN WAI”轮(原名UNISON GREAT)。5月17日,胜惟公司以被扣的“SAN WAI”轮为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大连海事法院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5月3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日本船东保赔协会的委托,为被扣船舶的船东向法院提供了180万美元的担保,法院解除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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