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返还开征保证金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经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3号。
代表人:林强,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迎春,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98号东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兴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晖,福建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江,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马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
代表人:朱建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迎春,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马尾支行(以下简称马尾支行)返还开证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8日,轻工公司与华艺(福州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Y980108号的外贸进口订购合同及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轻工公司代理华艺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多公司)进口成品油19400吨(允许5%增减)。华艺公司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货款汇入轻工公司指定的帐户。此后,轻工公司于1998年1月24日通过营业部(原名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分行,1998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出了号码分别为13lLC98001、131LC98004号的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均为百利多公司,金额分别为1,650,000美元和l,551,000美元。信用证开出后,百利多公司于1998年2月通过法国里昂信贷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里昂银行)向营业部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单、金额分别为1,732,500美元和1,617,000美元的发票和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营业部经审查后认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于1998年2月11日对外承兑,并决定依信用证条款于1998年5月5日付款。付款日到期后,华艺公司未能如约向轻工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百利多公司、华艺公司通过里昂银行将信用证付款日作了变更。1998年5月7日,里昂银行同意信用证付款日由同年5月5日延至同年6月5日。1998年6月8日,里昂银行同意付款日再次延期,具体付款时间变更为1998年9月5日。1998年2月至9月,轻工公司陆续向马尾支行支付1,349,644.3美元。1998年9月4日,马尾农行向轻工公司发放贷款2,298,000美元。1998年9月7日,马尾农行将轻工公司已经支付的1,349,644.3美元及扣减至2000年3月21日止的利息298,144.3美元后剩余的贷款共计3,349,500美元汇给营业部,存入以轻工公司名义在营业部设立的信用证保证金帐户,作为131LC98001号和13lLC98004号两份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保证金。1998年9月7日,轻工公司在得知信用证受益人百利多公司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情况下,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止付令。厦门海事法院于1998年9月9日作出了(1998)厦海法保字第032号、第03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13lLC98001号、131LC98004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998年9月25日,轻工公司以海运欺诈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对百利多公司和华艺公司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轻工公司申请开立的以百利多公司为受益人,号码分别为131LC98001号、131LC98004号的两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732,500美元、1,617,000美元对外不予支付,并赔偿经济损失。厦门海事法院分别于1999年6月30日、7月22日作出了(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93号、(1998)厦海法商初字第194号两份民事判决,判决轻工公司申请营业部开立的131LC98001号、 131LC98004号两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分别为1,732,500美元、l,617,000美元对外不予支付,并由百利多公司赔偿轻工公司开证费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5,478.93元、51,780.33元,华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份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轻工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业部返还两份信用证项下开证保证金,并要求马尾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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