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民航分理处等与广西北海金滇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2)
王平、升达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平在民航分理处柜台上将活期存折交出换取了大额定期存单,因此,该600万元实际交付给了民航分理处。王平持有定期存单后不可能再持有活期存折,故王平不可能将活期存折交给用资人。一审判决也认定“原告为牟取高额利差,在被告作出开具存单的承诺后,将存款600万元交给被告,由被告开出活期存折交给用款单位支取,同时再由被告给原告开出定期存单”。有关罗建春的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罗建春吸收王平600万元存款后,擅自借给金滇公司和国际大酒店使用。这证明该笔资金是由民航分理处自行转给用资人的,而非王平指定民航分理处交给用资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认定王平指定民航分理处将资金交给用资人,属认定事实不清,继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认定民航分理处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民航分理处对用资人偿还王平和升达公司488.82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民航分理处上诉称:600万元存款在民航分理处没有存款凭条,也没有从其他帐户上转入的凭证。民航分理处的帐上也不存在本案定期存单所使用的3010183帐户,该存单是建行北海分行石油化工厂办事处的,加盖的是民航分理处的行政印章,而不是储蓄专用章,该存单是虚开的并无真实存款内容的伪造存单。民航分理处和王平之间不存在定期存款关系。因此本案是一般存单纠纷,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把本案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是错误的。活期存折有密码,王平将密码泄露出去,使得用资人将款转走,其行为实际与各用资人之间形成了直接非法借贷关系,其后果应当由出资人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金滇公司、国际大酒店和黄通国二审中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1996年春节前后,通过他人介绍罗建春即与刘志刚认识。并且在本案所涉事实和本院(2000)经终字第145号案事实发生以前,罗建春已经多次以民航分理处名义为出资人开具存单,并将款项交给国际大酒店和金滇公司等其他用资人使用。根据刘志刚一审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在金滇公司与民航分理处办理涉及本案和本院(2000)经终字第145号案的两笔资金贷款时,是罗建春将户名为王平的600万元、700万元两本活期存折交给刘志刚并告知密码。罗建春自己在接受原审法院调查时,承认王平不知道600万元和700万元转给金滇公司、黄通国及其国际大酒店使用。1996年10月2日和7日,金滇公司与民航分理处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200万元。金滇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忠斌在一审庭审称,金滇公司是根据该两份借款合同与民航分理处发生借贷关系。1997年7月31日,国际大酒店出函证明,是根据其与民航分理处之间的借款关系,获得400万元款项。一审期间张瑜证明,王平通过他而认识罗建春并协商高息存款的事宜。他和王平是按罗建春通知的时间,两次到民航分理处办理转定期存款和提取利息的手续。两次办理过程都是在民航分理处柜台见到罗建春后,由他将活期存折交给罗建春。罗建春在柜台填写好定期存单后,当面加盖公章并在验钞机上对存单检验后,便将存单交给了王平。然后他们在罗建春办公室等候罗建春安排给付高息事情。
1997年4月28日,罗建春被逮捕。1998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罗建春等人涉嫌犯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12月20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罗建春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以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罗建春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桂刑经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建春的一审判决。该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罗建春有关本案和本院(2000)经终字第145号案的两笔资金的犯罪事实,均认定为罗建春擅自将其中200万元和700万元借给金滇公司、将400万元借给国际大酒店、黄通国使用,至今皆未归还。
王平是升达公司经理,同时兼任湖北省黄石汽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汽车市场)经理,升达公司600万元和汽车市场700万元资金均委托其管理。
1997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向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发出通知称,由于罗建春等人涉嫌经济犯罪,对罗建春等人非法出具的包括本案存单在内的32张定期存单,暂缓兑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办发出了内容相同的通知。同年9月上旬,升达公司和汽车市场委托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赴北海市协助提前支取两份定期存单的存款,被拒绝。1998年9月20日,王平、升达公司、汽车市场以同一诉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民航分理处兑付存款1300万元本息、支付逾期兑付利息及追偿债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将两份存单引发的纠纷分为(1998)桂经初字第43号和(1998)桂经初字第45号两案审理,并根据民航分理处的申请分别追加了原审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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