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等借贷、侵权纠纷上诉案(2)
交行分行答辩称:本案并非正常的存款法律关系,而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商业银行是该违法借贷关系中的金融机构。交行分行不是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违法借贷行为中结算环节的结算主体。交行分行在结算过程中有形式要件不全的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不违背借贷关系中任何权利义务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也并不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商业银行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因为交行分行违规错存,而是用资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所致。原审判决对交行分行的违规行为已经判令其承担本金部分20%赔偿责任,该数额足以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商业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公平,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1994年12月29日,案外人农行证券部应大连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业务二科(以下简称业务二科)存款请求,并经业务二科经理李伟介绍,与滨海公司签订一份业务咨询合同,约定:作为咨询方滨海公司须向被咨询方农行证券部支付咨询费,按咨询金额16.02%计算为240.3万元。农行证券部在收到滨海公司支付的240.3万元咨询费后,于同月30日将1500万元收款人记名为大连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科技信用社)的转帐支票交给了李伟,同时李伟给付农行证券部一张同额存款单。
滨海公司是亚晨集团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程喜军。1993-1994年,由于亚晨集团面临偿还非法集资2亿多,大连市有关部门规定其不得向银行贷款。为周转资金,亚晨集团 只得以其下属企业滨海公司名义借款。自1994年12月9日至1995年3月20日,滨海公司共向科技信用社借款12笔计4660万元,至1996年7月29日,滨海公司尚欠4500万元。本案事实发生前的12月17日,业务二科与滨海公司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4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两份借款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期限自1994年12月17日至1995年11月17日;月利率为10.895‰。业务二科和滨海公司在两份合同上均加盖了公章,李伟和程喜军均加盖了个人名章。同日,业务二科在滨海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凭证回单上加盖了印鉴。该回单记载: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11个月;利率为月息10.895‰。
本院另查明:于云既是亚晨集团投资成立的亚晨股份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同时又是业务二科的副经理,具有双重身份。于云根据程喜军事先指令,与李伟协商将农行证券部开出的支票交由亚晨集团使用。李伟收到农行证券部开出的转帐支票,当即将支票交给了于云。于云拿到支票的当天,即将支票交给了交行分行信贷处副处长刘国坤,并通过会计处将该1500万元存入了亚晨集团在交行分行开立的帐户,亚晨集团分三次将该1500万元肢解使用。
1998年3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2号批复,商业银行成立,并承接了包括科技信用社在内的大连市原3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1999年1月12日,大连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管办)以大金管办字[1999]2号文件通知:自1996年开始,对业务二科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所涉及业务二科的诉讼均由科技信用社代理。1998年组建商业银行,因业务二科的资产负债均未纳入商业银行,故业务二科清算组负责清理其有关债权债务。金管办文件发出至今,商业银行并未以本案债权应由业务二科清算组负责清理为由,向原审法院及本院申请撤诉。
农行证券部因科技信用社到期后拒付1500万元存单本息,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并以(1997)辽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科技信用社与农行证券部达成的、由科技信用社负责偿还本息1664.7万元调解协议。1997年12月26日,双方就如何履行该调解书又签订了协议,其中确定农行证券部所收取240.3万元息差冲抵部分本金。1997年3月25日,科技信用社向原审法院起诉交行分行,请求判令交行分行偿还1500万元并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根据交行分行申请追加了亚晨集团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农行证券部经李伟介绍,在与滨海公司签订协议并获取高额息差后,开出15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科技信用社,科技信用社再给农行证券部出具存单。农行证券部与科技信用社之间民事纠纷已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本案所审理的是出资人农行证券部的款项如何转到用资人亚晨集团帐上而引发的转款纠纷。
由于滨海公司是亚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皆是程喜军。于云提供材料和亚晨集团作出的说明均证实,在1993-1994年期间,亚晨集团只能通过滨海公司在外借款。因此本案中滨海公司行为即是亚晨集团的行为,均是在程喜军的意志下作出的。业务二科与滨海公司虽然没有直接签订与本案存单金额1500万元等同的借款合同,但是在1994年12月17日双方却签订了两份共计3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业务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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