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张怀南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南,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辽宁远达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E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16号。

  负责人:苏艳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可成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767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清玉,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艳,经理。

  上诉人张怀南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门1998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陵西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存单纠纷一案,张怀南、陵西办事处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3日,张怀南将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龙卡帐户上的存款500万元划出,建行营业部为其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转帐支票,号码为2337836,该支票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1995年7月14日,张怀南经中介人季东风介绍,将该支票交给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柴铁军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面额为500万元整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张怀南,存单编号007,户名张怀南,存期为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7月14日,利率按月息9.15厘计算,存单上盖有陵西办事处结算专用章。1995年7月14日,陵西办事处将建行营业部开出的500万元支票直接存入华祥公司设在该办事处152874031042号帐户上。该转帐支票用资人名称华祥公司不是张怀南填写的。1995年8月,张怀南到辽中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拟用陵西办事处为其开具的存单作抵押,辽中县农业银行拿此存单到陵西办事处核实时,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予以承认,并在存单后面加盖了公章,注明“此笔贷款还完可以提前取抵押”。1996年7月14日存款期满,张怀南取存款时,陵西办事处不予支付,张怀南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陵西办事处支付该笔存款本金及利息。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