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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卢淞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途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孝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安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二号成铭大厦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孙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培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五林,天津市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高经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征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11月8日,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参加了中央电视台1998年黄金段位广告招标会,投中日用消费品类的标王。江南公司向中央电视台缴纳了8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并委托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金榜公司)作为其广告代理公司。1997年11月27日江南公司与鑫金榜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江南公司委托鑫金榜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代理电视广告。1、主要内容有广告时段为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联播后五秒标版,播出位置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安排为准;2、广告内容为江南公司生产的“日出牌太子奶”广告;3、播出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广告价格共计8888.8898万元;5、鑫金榜公司同意于1997年12月10日前代江南公司垫付630万元广告费给中央电视台广告部;6、江南公司承诺1997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鑫金榜公司200万元,于1998年4月15日前支付430万元,5月15日前支付220万元,12月18日前支付430万元,1998年1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从1月28日起至10月28日每月28日前支付740万元,所付款项一律用现汇形式。7、鑫金榜公司的代理费按中央电视台15%代理费收取,不再返还江南公司。8、鑫金榜公司承诺负责太子奶电视广告片的创意制作、平面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太子奶广告营销整体策划;9、江南公司已上交中央电视台的80万元风险抵押金,随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合同书一并转给鑫金榜公司,待江南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费用时抵扣广告费;10、鑫金榜公司尽最大努力不断为江南公司做好各方面的服务。11、江南公司付款如有延误,除应赔偿鑫金榜公司所受损失外,每延迟付款一天按5‰支付滞纳金。12、江南公司如超过三个月未依约如期付款,则视为严重违约,鑫金榜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江南公司除承担对中央电视台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总额的10%赔付违约金给鑫金榜公司.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江南公司应赔偿不足之数。13、江南公司保证鑫金榜公司作为其唯一的电视广告代理公司。1997年12月1日.北京市公证处以(97)京证(经)字第4823号公证书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1997年11月27日,鑫金榜公司以广告代理公司的名义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签订合同号为980006号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广告播放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客户的名称为江南公司,广告内容为“日出牌太子奶”,广告长度为5秒,广告次数为31次,播出频道为第一套节目,类别为“新闻联播后”,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31日,实际金额 629.6297万元。1998年2月和3月,鑫金榜公司又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两份同样的广告播放协议书。1998年4月到6月,因江南公司未缴纳广告费,中央电视台提出缴费后补发《广告播放协议书》,但未影响同期“日出牌太子奶”广告的播放。

  1997年12月16日,鑫金榜公司为江南公司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垫付629.6297万元广告费。1998年1月1日起,鑫金榜公司制作的”日出牌太子奶“广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出,赠播广告也如期播出。在随后的播放期内,应江南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广告中陆续增加了“株洲”、“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等字样。1998年6月9日,江南公司致函鑫金榜公司总经理孙泱称:“根据公司下半年的广告计划,今决定中央电视台一套新闻联播后黄金段5秒标版广告于7月份停播,如有可能,六月份尽早停播,已缓资金周转。”中央电视台于1998年7月1日起停播了“日出牌太子奶”广告,该广告实际播出时间为六个月,广告费实际应为 4444.4449万元。江南公司陆续支付了1891.44万元广告费,加上已付的80万元风险抵押金,尚欠2473.0049万元广告费未付。由于江南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广告费,中央电视台亦停止了鑫金榜公司在该台继续进行广告代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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