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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10元,由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  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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