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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与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借款纠纷上诉案 (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67元人民币,由华铝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钱晓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雪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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