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与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借款纠纷上诉案 (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67元人民币,由华铝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钱晓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雪峰(代)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