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鞍山证券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证券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176号。

  负责人:许耸岩,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法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可成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华祥物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清玉,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鞍山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以下简称陵西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华祥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存单纠纷一案,原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辽经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陵西办事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1998)经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1998)辽经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证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刘贵祥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19日,原鞍山证券公司海城分公司工行证券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经中介人陵西办事处职员尹学伟介绍,以该经营处负责人王忠斌个人名义,将1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太原支行(以下简称太原支行)。同年7月20日,太原支行开具了两张户名均为王忠斌、存款额分别为750万元和25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同年7月21日,华祥公司委托北陵五金铆焊厂开出154万元的银行汇票,通过尹学伟交给经营处,作为经营处1000万元存款的高额利差。同年8月1日,经营处在太原支行办理了提前支取手续,以0057900号转帐支票将1000万元从太原支行转到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沈阳分行)。同年8月2日,太原支行以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将经营处的1000万元在该行存款13天所产生的利息转入华祥公司在陵西办事处开设的874031042号结算帐户。在经营处的1000万元进入王忠斌在中信沈阳分行开设的5580240帐户后,中信沈阳分行在同年8月3日开具了一张户名为王忠斌、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1.529%的定期存款单。同年8月23日,经营处在中信沈阳分行又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应经营处的要求,中信沈阳分行将1000万元转到陵西办事处,将17500元存款利息转给经营处。陵西办事处职员伊杰将经营处转入的1000万元归为830解付款科目,但未开设具体帐户。同年8月24日,华祥公司通过尹学伟将两张收款人均为王忠斌,金额分别为18.3万元、2.45万元的银行汇票交付给经营处,仍作为经营处的高额利差。同日,陵西办事处将1000万元转入华祥公司在该处开设的结算帐户,转款凭证是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第622号(以下简称622号特种转帐借方传票),该传票载明:付款人王忠斌,付款帐号830,金额1000万元;收款人华祥公司,帐号874031042。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在该传票上签字,并加盖了陵西办事处转讫章。传票转帐授权人栏,加盖了王忠斌的名章,所签注的身份证号码为210105591111222。同年8月25日,陵西办事处为经营处开具一张定期存单,载明:帐号008,户名王忠斌,金额1000万元 ,存期自1995年8月25日至1996年8月25日,定期一年,年利率11.529%。该存单加盖有陵西办事处结算专用章及其记帐员伊杰、复核员孟爱梅的个人名章。该定期存单到期后,经营处持存单到陵西办事处取款,陵西办事处以1000万元存款已根据经营处的指定借贷给了华祥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经营处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陵西办事处兑付1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罚息。

  另查明:第622号特种转帐借方传票所签注的身份证号码是华祥公司出纳员康晶的。1996年11月19日,华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玉在沈阳市公安局六处向其讯问时称:622号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上所加盖的王忠斌的名章是其让康晶私刻的;同年11月20日,柴铁军在沈阳市公安局六处向其讯问时称:622号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上加盖王忠斌的名章是私刻的;陵西办事处职员伊杰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4日向其询问时称:其在办理向华祥公司转款的过程中,王忠斌的名章是柴铁军提供的,622号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柴铁军填写的。在本院二审开庭质证时,陵西办事处对原审判决所认定622号传票上加盖的王忠斌名章系康晶私刻及所填写身份证号码是康晶的身份证号码的事实无异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